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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一张老照片,AI就能让逝者“开口说话”;只需一段音视频,AI就能给视频“换脸拟声”。技术狂奔之下,侵权与谣言也披上了智能外衣。本文以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AI合成视频肖像权纠纷案为切入点,剖析“AI复活逝者”“仿冒名人带货”“自动驾驶事故”三类典型侵权场景,依据民法典厘清不同情形下的担责主体,为网民划清行为红线,倡导依法识谣、辨谣、拒谣,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刘某生前系临沂市沂水县一位德高望重的老中医,因义诊善举被多家媒体报道。刘某去世后,某短视频平台一家售卖中医图书的店铺,未经许可将其生前采访视频与AI合成视频拼接,用于店铺图书推广,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刘某“现身”推荐图书。刘某的子女认为该行为侵害了父亲的肖像权、声音权,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仍依法受到保护。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店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AI技术合成虚假视频、误导公众,已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也给其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该店铺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五万元。一张老照片、一段旧视频,在AI的加持下足以以假乱真。如果放任不管,“逝者带货”“名人荐股”之类的谣言还将层出不穷。厘清责任边界,正是斩断这类谣言链条的关键。AI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侵权的“坑”往往藏在具体应用场景里。结合司法实践,常见的AI侵权主要有三类:第一类,“AI复活逝者”“AI换脸拟声”。这种侵权形式主要体现在侵权人未经自然人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利用AI技术让逝者、明星的肖像、声音、标志性动作“重现”。如果这种行为是出于善意纪念尚属情有可原,但如果行为人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擅自将合成形象用于商业宣传、博取流量甚至不当场合,就可能构成侵权。第二类,AI“仿冒名人带货”。演员温峥嵘曾怒斥用AI仿冒其形象带货者,目前来看这种担忧有扩张之势,比如张柏礼院士、张文宏医生等专业人士的肖像与声音也被深度伪造用于直播带货,很多消费者出于对名人的信任下单,收到的却是劣质甚至 “三无”产品,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行为人未经许可使用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肖像与声音构成对肖像权与声音权的侵犯,行为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导致被仿冒者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甚至构成欺诈。第三类,自动驾驶及辅助驾驶汽车致害。传统交通事故以“自然人驾驶行为”为核心,但在自动驾驶模式或辅助驾驶功能开启时,车辆由系统掌控,若车辆自身存在缺陷或生产者、销售者未尽到充分的警示说明义务,一旦发生事故,侵害的将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AI技术侵权并非无人负责,而是需要根据具体场景分清担责主体、划分清楚过错。其一,过错责任是原则。根据传统民法理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原则的,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侵权责任。AI技术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因损害发生就推定技术提供者存在过错,过错的认定应综合考虑AI技术应用的具体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提供者所采取技术上的可能性、使用者的预见能力与控制能力等因素。其二,“AI复活逝者”“AI换脸拟声”侵权,行为人担责。行为人利用AI技术进行适当创作,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并不禁止。但未经权利人同意,行为人利用AI技术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并公开用于商业经营等,可能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克隆他人声音,同样要担责。行为人利用AI技术擅自制作、使用死者虚拟形象,致使死者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损害的,死者近亲属有权主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抚慰金。前述老中医案正是这一规则的生动体现。其三,AI“仿冒名人带货”,经营者难辞其咎。经营者利用AI生成名人形象推荐商品,侵害自然人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的,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仿冒名人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对委托带货的商家与视频发布者(主播)之间的委托推广关系,商家具备审核能力却未尽审查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其四,自动驾驶事故,多主体按规则分担。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优先适用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则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发生事故的,生产者与销售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车辆存在缺陷且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可择一或一并主张权利。因车辆缺陷和驾驶人过错共同造成事故的,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分别侵权、按份责任规则,同时起诉驾驶人和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此外,车辆数据控制方负有举证协助义务。技术无罪,用者有责。从沂水县人民法院的这起案件可以看出,AI时代的谣言与侵权,不过是给老问题披上了新外衣——盗用的还是肖像,欺骗的还是消费者,损害的还是人格尊严。法律并未给AI设置“免责金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声音的保护,同样参照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对普通网民而言,面对 “复活”的逝者、“开口”的名人,请多一分警惕、多一次核实:是否确为本人授权?内容是否标注“AI合成”?发现利用AI技术炮制虚假信息、仿冒名人带货等违法线索,可通过12377等网络举报平台进行举报。对创作者和经营者而言,使用AI处理他人肖像、声音,务必取得授权、注明来源。商业使用更要守住法律红线,切莫让“科技赋能”变成“侵权工具”。AI时代,人格权的保护边界不会模糊,只会更加清晰。让我们携手擦亮识谣辨谣的慧眼,共筑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