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丨放任孩子独自小区骑车,出事后谁来担责?
14小时前
来源: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小武于晚间在小区内骑儿童自行车与被告常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小武受伤且自行车损坏。事发后,小武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得到赔偿。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常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骑儿童自行车的小武在小区内主干道发生碰撞一案事实清楚。小武作为一名年仅7岁的未成年人,骑儿童自行车由小道汇入主路时车速较快,致使在主路行驶的常某躲闪不及,并且事故发生时小武的监护人未在现场看护,因此小武一方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常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未能及时观察路面状况、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并有效避让,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小武一方承担70%责任,被告常某承担30%责任,常某共计赔偿5215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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