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培机构注销后,剩余课时费怎么办?
家长在教培机构购买课程后
机构突然失联、注销跑路
未经清算就注销
剩余的课时费找谁退
家长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吗

2021年12月,袁某与A教育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早托服务协议》,约定A公司为袁某孩子提供60课时早托课程,课程日期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每月20课时,课时单价224元,总费用13440元。
袁某依约支付全部费用后,袁某的孩子完成34课时服务,剩余26课时未上。此后,A公司停止经营,在未依法清算、亦未通知袁某等妥善处理剩余课时退费事宜的情况下,便办理了注销登记。
袁某遂联系A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退还剩余26课时费用(合计5824元),但相关负责人以协议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费,超过30日的不予退费”为由,拒绝了袁某的退费申请。
协商无果后,袁某将A公司股东吴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对公司注销前的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退还剩余课时费5824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A公司以“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费,超过30日不予退费”为由拒绝退费是否合法,A公司股东吴某、张某应否对A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早托服务协议》中“30日内申请退费”的约定,属于A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袁某协商的格式条款。在案证据不能证明A公司就该格式条款向袁某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且涉案课程履行周期远超过30日,A公司单方设定短期退费时限,未区分退费原因、未兼顾消费者合法权益,实质排除了袁某在课程无法继续履行时要求退费的主要权利。故该限制退费的格式条款并不能成为合同条款,即使认定构成合同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条款。A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已无法继续提供服务,袁某有权要求退还尚未使用的课时费用。
吴某、张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未通知袁某这一已知债权人,便办理注销登记,导致袁某的债权无法通过公司清算程序实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袁某有权请求吴某、张某对A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吴某、张某应向袁某退还剩余课时费5824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签订教培类预付式服务合同时,要警惕“超期不退费”“概不退款”等格式条款,审慎核对合同内容。此外,如遇商家失联、停业、闭店等试图以“店铺已注销”逃避责任的,应妥善保存合同、付款记录、课程记录等证据,理性合法维权。
公司注销是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并非经营者逃避债务、免除责任的手段。公司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导致债权人损失的,应对公司所负消费者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教培机构及股东应恪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规范办理注销程序,不得滥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任然、陈小婵
来源:龙岗区法院、深圳中院社会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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