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在工地与铲车发生碰撞,责任如何认定
12小时前
来源:山东高法

(图片由AI创作)
案情简介
庭审中某建筑公司辩称,因事发地点在建筑工地,厂区设置警示标志不允许外来车辆驶入,施工方车辆均停放在工地外而后步行进入,涉案铲车仅在工地内使用,未购买交强险,吕某驾驶车辆私自进入工地才引发本次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吕某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因陈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从事职务行为,判令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车辆损失采纳鉴定意见中确认的损失金额30456元,被告某建筑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余下损失28456元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8536.8元。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交强险,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分散风险责任和赔偿责任,有利于受害者损失的及时填补,普通的家庭乘用车应购买交强险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未按规定购买将面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罚款等处罚,而铲车是否应购买交强险则存在一定争议。本案认为,铲车等作业轮式车辆,是由动力装置驱动并能够自行上路行驶、进行专项作业,如果在道路或公众可以通行的区域行驶,此时该车辆对于道路上的其他通行者而言,具有与普通机动车相同的高度危险性,客观上增加了道路安全风险,应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有购买交强险义务,发生事故也应按照普通交通事故处理。
本案中,事故虽发生在厂区工地,非典型意义上的公共道路,但该厂区也并非完全密闭,除被告某建筑公司外,其他承包工程的公司也同时在厂区内施工,具有车辆、人员通行的可能性,应参照交通事故处理,案涉铲车未购买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吕某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搜集整理:张捻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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