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马丰胜受贿案一审宣判
11小时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8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马丰胜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马丰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马丰胜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马丰胜利用担任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委副书记、县长,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副专员,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党组书记、局长,青海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扶贫资金拨付、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56万余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丰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扶贫资金拨付、扶贫相关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马丰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马丰胜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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