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从宿舍返家,途中受伤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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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于某系某公司员工,从事电泳加工工作,日常工作时间为8:00至16:30。2024年6月3日,根据公司工作安排,于某加班3小时,于当日19:28打卡下班。随后,于某于19:45许返回公司租赁的员工宿舍取个人物品,短暂停留后从宿舍离开返回家中。
当晚20:04许,于某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于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于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于是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则认为,于某于2024年6月3日19:28打卡下班后,19:30便骑行电动自行车离开公司返回员工宿舍,此时其下班的合理时间及路线均已完成。于某从宿舍离开后前往家中,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于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处理结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根据上述规定,界定职工处于上下班途中,需要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选择上下班的路线合理;三是上下班时间以及通勤时间合理。
本案中,于某符合“在上下班途中”三要素。首先,于某当晚下班的目的地为其住所地,在宿舍仅为短暂停留,未改变其下班回住所地的性质。其次,于某在公司打卡下班的时间为当日19:28,事故发生时间为20:04许,不能将其在宿舍短暂停留视为其下班过程已结束,因此具备时间的合理性。最后,事故发生的地点位于其工作单位至其住所地之间,在合理路线之上。
因此,于某在该行程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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