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亲人竟偷办公房过户?丽庆禾成功助客户撤销公房更名登记!
01.
引言
现实生活中,公房承租人变更户名关乎所有同住人的合法权益,不容弄虚作假。但简宁却不幸被亲人背刺,差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了成为公房承租人的可能性。家中老人去世后,严三为独占承租权,隐瞒真实户口情况,虚构协商一致的假象,擅自完成承租人变更,严重侵害了简宁等同住人的合法权益,幸得丽庆禾专业协助,通过法律途径揭穿隐瞒行为,守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02.
基本案情
老严有三个子女分别为严一、严二、严三,严一与简宁结婚,严三和王强结婚。老严是一套公房的承租人,在其2022年6月去世后,次月,严三就向物业提交了公房更户申请,申请自己成为该套公房承租人,并向物业表示该房屋内只有一个户口本,共4人包括严三、严二、王强、王小小,4人均已协商一致申请更户,物业确认信息后为其办理了更户。
简宁偶然发现了这一情况,没想到自己作为公房同住人竟然都不知道已经更户成严三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严重遭到损害,于是找到丽庆禾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在丽庆禾的帮忙调查下,发现在严三提交更户申请时,公房内事实上共有2本户口本,另一本户口本户主为简宁和其女儿严婉宁,但严三隐瞒了这一情况,并堂而皇之地向房管单位承诺仅有1本户口本,实际并未征得另一户口本上在册户籍人员同意。
于是,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刘文庆律师和姚晨律师从协商变更程序违法入手提起诉讼,确认房屋承租人由老严变更为严三的行为应属无效,房管单位应将租赁户名恢复登记为老严,法院经审理后全面支持了简宁的诉请,我们也成功替简宁守住合法权益!

03.
丽庆禾法律实务
本案中,法院最终支持了简宁的诉请,确认严三的更户行为无效并将公房租赁户名恢复登记为老严。
这一将公房恢复登记为原承租人的请求是关键的诉讼策略。但实践中也存在问题,原承租人死亡后,是否还能恢复登记为原承租人?
公房是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房屋,承租人对公房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在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无法被继承,但公房可以由同住人继续承租,并在协商一致后作变更户名的处理,若存在多位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对公房承租权有争议,则由房管部门协调或指定承租人,若无人符合条件则由产权单位收回。如需了解同住人的认定,可参考往期内容链接。
原则上,原承租人死亡后,公房不能直接恢复登记为原承租人,但有时可以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以否定非法更户的法律效果来达成恢复登记为原承租人的外观。事实上,恢复登记后的状态是将房屋承租权恢复为待确权的状态,这为后续重新启动同住人协商一致变更户名或依据指定程序打下基础,也为同住人重新争取参与协商、成为新承租人的机会。
本案中,恢复登记为已过世的老严,并非是法律在赋予逝者公房承租权,而是将公房状态恢复为待确权的状态,为之前并未参与协商但同为同住人的简宁争取到了重新协商或依程序被指定为承租人的机会。
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像严三这样铤而走险非法更户的行为出现,其根本原因在于——成为公房承租人后能够在公房动迁时分得动迁利益。那么如果作为公房承租人但并未在公房内居住,此时可以获得动迁利益吗?
答案是肯定的,公房承租人享有先天优势,无论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是否在公房内居住过,都必然享有公房的动迁利益。因此,我们替简宁争取到可能成为承租人的机会也为简宁创造了潜在的可期待利益与机遇。
公房恢复原承租人登记为同住人重建起公平确权的起点,其本质是程序回转,为合法权利人争取参与协商的机会,保障权益。这也提示所有公房同住人,切勿通过欺诈或隐瞒骗取更户,非法变更行为将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来源: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
搜集整理:张捻帏
社会与法
- 钻猪圈、逮猪仔,执行干警们变身“猪倌”是为哪般?
- 老人回迁户口发现自己的房子已有户主,民警:该房门牌..
- 株洲中院七一建党节前走访慰问离退休老领导
- 小区内农家肥异味扰民,民警迅速协调“除味”
- “现实向”电影的多元发展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想象力..
- 年近80岁老人凌晨外出散步?民警与社区平安力量协作..
- 物业多收近百万电费,为何官司赢了钱却迟迟拿不回来?
- 「法治网事」网络空间司法建设 创制全新治理路径
- 晨读|戴民:警花之美
- 天津市和平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矛盾纠纷化解
- 法拍观察|房屋将拍卖却发现和隔壁打通,隔壁也正被执..
- 个别消费者利用“以换代修”反复换新“薅羊毛” 法院..
- 无毒乡村路 法治来护航——慈利法院开展禁毒普法宣传..
- 二手商品与实物严重不符能要求卖家退一赔三吗?
- 北京门头沟法院发布灾后恢复重建法律指引及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