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跟同学掰手腕骨折,谁来担责?

5个月前 来源:广西高院

初中生源源(化名)和小黄(化名)放学后在宿舍掰手腕,不料导致其中一人骨折,究竟谁该为此事故担责?

初中生掰手腕致骨折

源源和小黄都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某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

2023年5月11日下午,源源和小黄放学后各自回到学生宿舍。源源看到隔壁宿舍的同学正围坐在一起掰手腕,小黄也参与其中。随后,在小黄的邀请下,源源也加入一起掰手腕。

第一次比试时,源源用左手与小黄掰手腕。第二次比试时,源源换右手与小黄掰手腕。在比试过程中,源源听到右手臂骨头“咔嚓”一声响,随后有了剧烈痛感。双方立即停止掰手腕,源源打电话告知父母自己受伤的事,并向班主任报告。

之后,源源的父亲将他带离学校,送医治疗。经诊断:源源右肱骨远端骨折。源源在父母陪同下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并经历了一次手术。

发生此事后,小黄的父亲向源源的父亲表示歉意,并向其转账800元。源源父亲没有接收该款项,之后向小黄的家长与学校索要赔偿。

索赔无果后,源源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将小黄的父亲、学校以及承保“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各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自愿掰手腕,他人无需担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源源和小黄自愿进行掰手腕活动,在此过程中源源虽右肱骨远端骨折,但未能举证证明小黄存在过错,不能要求小黄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掰手腕活动应被认定为一种体育竞技活动,源源受小黄邀请自愿参加体育竞技活动,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

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并未要求必须是成年人,且掰手腕活动虽然具有一定风险性,但是不属于高风险性活动。源源和小黄的智力及心智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作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小黄在掰手腕时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需要对源源的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指出,小黄及其监护人自愿同意支付源源主张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35%即4009元给源源,法院予以肯定和确认。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因学校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不用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龙圩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黄向源源支付4009元;驳回源源的其他诉讼请求。源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进行娱乐活动前需告知风险
法官提醒:同学们在课间以及放学之后不要进行危险的游戏活动,在学校受伤后要第一时间告诉老师,寻求帮助。同时,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醒学生参与任何体育类或竞技类活动,都存在风险,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和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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