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1个月前 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林某于1997年至2001年6月30日为原银川某实业公司职工,从事营业员投递工作。银川某实业公司系银川市某局下设的实业公司,已于2014年9月29日注销,其注销后的权利义务由被告承继,林某在职期间被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后下达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故诉至法院要求确定原、被告1997年至2001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图源网络

判决结果



关于原告是否与被告在1997年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方面,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内容不一,且银川某实业公司与被告均系独立的用工主体,独立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已于2001年离职,原告在办理离职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且原告提交的基本养老保险交费记录显示原告参加工作时间为2000年1月,缴费期间自2000年1月至2001年7月,原告自行持有该交费记录,清楚知晓其养老保险的交费情况,至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时早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在1997年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案



对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应当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明确规定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受案范围的仲裁时效应为1年,并未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类型的案件排除在适用仲裁时效之外。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既然是劳动争议,自然受仲裁时效限制。仲裁时效规定在于当事人如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申请仲裁的权利,当时效届满时就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这主要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尽快申请仲裁,防止证据灭失,以便于维权,也便于有关部门尽快化解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27条规定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确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属于该法调整范围,故应适用该法中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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