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案情回顾
林某于1997年至2001年6月30日为原银川某实业公司职工,从事营业员投递工作。银川某实业公司系银川市某局下设的实业公司,已于2014年9月29日注销,其注销后的权利义务由被告承继,林某在职期间被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后下达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故诉至法院要求确定原、被告1997年至2001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图源网络
判决结果
关于原告是否与被告在1997年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方面,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内容不一,且银川某实业公司与被告均系独立的用工主体,独立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已于2001年离职,原告在办理离职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且原告提交的基本养老保险交费记录显示原告参加工作时间为2000年1月,缴费期间自2000年1月至2001年7月,原告自行持有该交费记录,清楚知晓其养老保险的交费情况,至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时早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在1997年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案
对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应当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明确规定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受案范围的仲裁时效应为1年,并未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类型的案件排除在适用仲裁时效之外。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既然是劳动争议,自然受仲裁时效限制。仲裁时效规定在于当事人如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申请仲裁的权利,当时效届满时就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这主要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尽快申请仲裁,防止证据灭失,以便于维权,也便于有关部门尽快化解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27条规定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确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属于该法调整范围,故应适用该法中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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