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老伴去世,老人起诉两个继子不养老,法院怎么判?
老伴去世后
老人因病生活难以自理
两个继子都拒绝赡养
继子是否该承担养老责任?
老人晚年该靠谁?
山东烟台,王某跟前夫生了两个儿子,分别是孙某策、孙某洞,前夫去世后,王某又与张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
2018年7月,王某去世。张某因确诊帕金森病,于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用且生活自理困难。
张某多次向两个继子孙某策、孙某洞索要赡养费、医疗费,却始终没有谈拢。张某继而将两个继子起诉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赡养费、医疗费等费用。
张某说,他跟老伴王某共同生活,把两个继子抚养长大。孙某策和孙某洞则辩称,他们从未跟张某共同生活过,张某也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因此他们不应该对张某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父母再婚后,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无权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本案中,张某跟王某于1995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孙某策时年17周岁,张某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时间孙某策仍在上学接受教育,因此能够认定张某对孙某策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不能认定孙某策与张某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故孙某策对张某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而孙某洞在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时已满13周岁未到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洞虽主张已不上学,但没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独立生活(未与张某共同居住,且本人收入作为其生活来源)。并且,孙某洞户籍与张某系于同一户内,因此可以认定孙某洞与张某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应对张某承担部分赡养义务。
经法院判决,孙某洞支付张某已产生的医疗费、养老机构服务费5218元,每年支付赡养费57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现如今,婚姻自由理念深入人心,离婚后再择良人步入婚姻的不在少数。但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当然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与否,不仅依附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还需要结合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的实际年龄、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经济支持程度、教育保障情况、抚养教育时间、家庭身份是否融合等情况综合判断。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再婚时,孙某策已经年满17周岁,且自主工作、独立生活,未受张某的抚养教育,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张某与孙某策未形成抚养关系,孙某策无需承担赡养义务。而孙某洞年龄尚小,仍依靠张某生活、学习了较长时间,其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重组家庭虽然没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但生恩重,养恩亦重,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就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
社会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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