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13行终276号丨律师开庭突发不适,未就医独自回租住房休息,两天后被发现已死亡,申请工伤认定失败
(2023)苏13行终276号
裁判主旨
本案聚焦职工工伤认定争议,关键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适用。此条款规定职工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可视同工伤,强调发病、抢救(如有)、死亡须连续不间断。尹某在法庭庭审前发病,未就医而是返家,次日死亡,病情发展中断,无证据表明发病与死亡有因果关联,脱离视同工伤逻辑链。宿迁市宿豫区人社局据此不认工伤,行政裁量得当,法院经一审、二审审查,认可该结论,维持原判,为同类案件明晰认定标准。
一、案件基本信息
这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二审案件,案号为(2023)苏 13 行终 276 号,案由是行政确认。上诉人王某是一位母亲,来自宿迁市宿城区,其委托代理人是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的叶咏律师。被上诉人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位于宿迁市宿豫区黄山路 17 号,局长为李冬冬,副局长邱肖洁出庭应诉,还委托了杨光空、仲十一两位工作人员处理案件。原审第三人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处在宿迁市宿豫区江山一品 18 栋 101 商铺,主任是王峰之。各方因尹某的工伤认定问题对簿公堂,引发了这场法律博弈。
二、诉讼请求与答辩意见
王某满心悲戚,上诉坚称,2022 年 7 月 11 日上午,其儿子尹某受律所指派前往宿豫来龙人民法庭庭审,庭前突发嘴斜、流口水、言语不利等状况,无法出庭,强撑至庭审结束后回家,次日不幸身亡,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情形,恳请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与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认定。宿豫人社局则严肃答辩,依据条例,视同工伤仅限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两种,行政不可随意扩权,尹某发病未就医,径直回公寓,已中断认定链条,死亡既非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亦非工作时死亡,上诉无理,应维持原判。荣山律所站出来发声,力挺尹某工伤认定,称当日上午尹某发病,庭外候至结束,11 点左右返家,次日离世未超 48 小时,理应认定。
三、事实认定
回溯事件,2022 年 7 月 13 日,王某报警寻子,警方排查发现尹某租住在锦绣江南小区 C13 栋 614 室,已无生命体征。原来,7 月 11 日庭审前尹某发病,庭审后回租住屋,当晚独自居家未出,次日身亡。公安机关查明,尹某有严重糖尿病史,发病迹象早现,经检验排除他杀,系因病离世,7 月 18 日户口注销。同年 9 月,律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11 月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矛盾由此激化。
四、法律适用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本案关键法条,其立法本意聚焦职工工作岗位突发急病、危在旦夕来不及救或紧急送医无效死亡场景,强调发病、(抢救)、死亡连贯不间断。本案中,尹某发病后未就医,自行驾车回城、独自回家,病情似无大碍,工作岗位发病与家中死亡间隔两日,既缺连贯,又无证据表明因果关联,人社局依此判定不属视同工伤情形,严守法规界限。
五、裁判结果与理由
经审慎审理,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终审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判定人社局结论无误,原审判决得当,二审受理费 50 元由王某承担。法院此番裁判,彰显工伤认定严谨依法,既顾恤职工权益,又紧守法规底线,为同类纠纷立下标杆,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工伤认定领域熠熠生辉。
社会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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