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未约定还款顺序,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借款金额、原被告双方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习惯以及被告陆续偿还借款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村委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月利率1%、年利率12%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于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案涉三笔款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先后顺序,故该三笔款项应先行偿还每笔还款支付前对应的相应期间的利息,后再行偿还相应期间的借款本金。
经分段核算,自2005年4月12日至2007年4月12日,借款本金为100 000元,利息为24 000元(100 000×12%×2年),第一笔还款25 000元先偿还利息24 000元后偿还本金,剩余本金为99 000元;自2007年4月13日至2009年11月12日,利息为30 690元(99 000×1%×31个月),第二笔还款63 600元先偿还利息30 690元后偿还本金,剩余本金为66 090元[99 000- (63 600-30 690)];自2009年11月13日至2013年11月28日,利息为32 053.65元(66 090×1%×48.5个月),第三笔还款50 000元先偿还利息32 053.65元后偿还本金,剩余本金为48 143.65元 [66 090-(50 000- 32 053.65)];自2013年11月29日至2024年3月12日,剩余本金为48 143.65元,利息为59 457.4元(48 143.65×1%×123.5个月)。综上被告村委应偿还原告张某实际欠付本金48 143.65元及利息59 457.4元。
法院判决,被告某村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48 143.65元及利息59 457.4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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