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申3879号丨短信通知开庭是否合规?法院程序引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送达程序的合法性一直是备受瞩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再审裁定,再次引发了关于法院送达方式的讨论。案件中,再审申请人甘肃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一审法院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以短信通知开庭提出质疑,认为此举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其延误庭审。那么,法院这样的送达方式究竟是否合法呢?
甘肃源祥公司与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甘肃源祥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其再审理由包括对工程价款数额及竣工日期认定的异议、违约金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以及二审程序违法等方面。其中,关于一审送达程序,甘肃源祥公司称其住所地明确、电话畅通,一审法院却未经直接送达就以短信通知开庭时间,致使其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耽误参加庭审。
然而,最高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甘肃源祥公司住所地张贴了开庭公告,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告知开庭时间、地点,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收到短信并申请延期开庭。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解释规定电子送达可采用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由此可见,甘肃源祥公司知晓一审开庭时间,其主张因短信通知而耽误庭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认定一审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此外,对于甘肃源祥公司提出的工程价款、竣工日期认定及违约金等问题,最高院也逐一进行了评析。在工程价款方面,二审法院依据双方材料证据、合同约定及签证单等合理计算得出工程总价款,并非依据甘肃古典公司单方结算书。竣工日期则依据甘肃源祥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违约金的认定也综合考虑了合同约定及双方实际情况等因素,适当下调计付标准为年利率 24%并无不当。
此案例为我们清晰地阐释了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判定标准以及相关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它提醒着当事人及法律从业者,在司法活动中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
裁判要旨
1.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并未采取绝对的逾期证据失权原则,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形决定是否采纳。
2.受送达人已收到法院发送的开庭短信,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以及法院未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以短信方式通知开庭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
3.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
社会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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