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女儿持遗嘱获得遗产,养女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均分,法院判了!
之前是情同手足的姐妹
现在是母亲遗产的竞争者
一份缺乏见证人签字的遗嘱
效力如何?
陈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孕,于1984年5月抱养陈甲(化名),两年后夫妻自然生育女儿陈乙(化名)。陈某与王某一视同仁将两姐妹抚养长大,养女陈甲成家后长期在湖南省邵阳市生活与工作,亲生女儿陈乙成家后长期在湖南省株洲市生活与工作。
2020年2月,父亲陈某因意外事故离世,两姐妹均放弃继承父亲陈某的遗产,由时年71岁的母亲王某一人继承。2022年11月,母亲王某因病离世,两姐妹在亲属们的帮助下共同办理了丧葬事宜。
2023年1月,亲生女儿陈乙持遗嘱,将登记在她与母亲王某名下的一套住宅和登记在母亲王某名下的一间门面均变更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养女陈甲认为遗嘱无效,将妹妹陈乙诉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均分遗产。
养女陈甲提出,其与陈乙是姐妹,她们的母亲王某早年瘫痪,一直由自己独自照顾。在母亲王某离世后,妹妹陈乙隐瞒遗嘱内容,以“不争其他财产”为托词,从其手上将母亲王某遗留下的一块玉和二十枚古铜钱骗走。后妹妹陈乙又持打印版遗嘱将母亲王某名下的不动产转移至其名下。养女陈甲认为,母亲王某不识字,该遗嘱为打印件,应当无效,对母亲王某的不动产和银行存款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亲生女儿陈乙辩称,母亲王某于2020年9月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楚,并签名捺手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予以证明,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母亲王某的遗愿。玉和古铜钱是姐姐陈甲自愿给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亲生女儿陈乙提交的遗嘱仅有立遗嘱人母亲王某的签名及手印,没有见证人的信息及签名或盖章。亲生女儿陈乙提交的母亲王某签名捺手印的照片,不能反映已清楚地告知了母亲王某遗嘱内容,也不能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不足以证明该份遗嘱出自于母亲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养女陈甲自出生即被陈某、王某夫妇抱养,长期以母(父)女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群众及基层组织均已认可该收养关系,且收养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前,故养女陈甲与母亲王某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养女陈甲具有被继承人母亲王某养子女的法律地位。
综上,法院认定养女陈甲与亲生女儿陈乙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母亲王某名下不动产及银行存款。一审宣判后,亲生女儿陈乙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也同等享有继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且遗产尚未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故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即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每页签字,确保遗嘱人清晰知晓遗嘱内容。而该打印遗嘱缺乏相应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社会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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